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13383-1992《食手花生饼、粕》
本标准与GB/T 13383-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方件:
——将原标准的感官要求与理化指标合并为质量指标:
——取消了原标准中“花生饼理化指标”中的“加工时温度”项目:
——取消了原料要求中的“红衣残留率”指标:
——取消了附录B:
——增加了检验规则:
——增加了有关标签标识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3383-199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花生饼、粕的相关术语、分类、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工业用商品食用花生饼、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后,鼓劢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方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32 花生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117食用豆粕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11-2008谷物和豆类 氮含量测定的和粗蛋白质含量计算 凯氏法(ISO 20483:2006,IDT)
GB/T 5515 粮油检验 粮食中粗纤维素含量测定 介质过滤法(GB/T 5515-2008,ISO 6865:2000,IDT)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824 油料饼粕中总灰分的测定(GB/T 9824,ISO 749;1977,MOD)
GB/T 9825 油料饼粕盐酸不溶性灰分测定(GB/T 9825-2008,ISO 735:1977,MOD)
GB/T 10358 油料饼粕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的测定(GB/T 10358-2008,ISO771:1977,IDF)
GB/T 10359 油料饼粕 含油量的测定 第1部分:已烷(或石油醚)提取法(GB/T 10359-2008,ISO 734-1:2006,IDT)
GB/T 10360 油料饼粕 扦样(GB/T 10360-2008,ISO 5500:1986,IDT)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用花生饼 edible peanut cake
花生仁经机榨提取大部分油脂后所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物料。
3.2
食用花生粕 edible peanut meal
花生仁经预榨、浸出提取大部分油脂后所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物料。
3.3
高变性食用花生粕 highly denatured edible peanut meal
经高温处理所得的蛋白质变性较大的食用花生粕。
3.4
低变性食用花生粕 low denatured edible peanut meal
经低温度或闪蒸脱溶处理所得的蛋白质变性较小的食用花生粕。
3.5
水溶性蛋白质 water-soluble protein
在一定条件下,食用花生饼、粕中溶于水的蛋白质。
3.6
水溶性氮 water-soluble nitrigen
在一定条件下,食用花生饼、粕中溶于水的氮元素。
3.7
氮溶解指数 nitrogen solution index,NSL
水溶性氮占总氮的质量分数。
3.8
含砂量 sand content
食用花生饼、粕灰分中不溶于10%(体积分数)盐酸的物质。
3.9
杂质 forgign material
花生饼、粕以外的物质及无使用价值的饼、粕。
4、分类
食用花生粕分为高变性食用花生粕和低变性食用花生粕两类。
5、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原料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为经脱皮加工的花生仁
5.1.2 原料中不应混入有毒杂草种子。
5.1.3 原料中不应有变质污染颗粒。
5.1.4 原料中不应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其他物质
5.2 质量要求
5.2.1 食用花生饼质量要求见表1。



6、 检验方法
6.1 扦样、分样:按GB/T 10360 执行。
6.2 色泽、气味检验:按GB/T 5492 执行。
6.3 水分测定:按GB/T 10358 执行。
6.4 粗蛋白测定:按GB/T 5511-2008执行。
6.5 水溶性蛋白质测定:按GB/T 5511-2008的附录A执行。
6.6 水溶性氮测定:GB/T 5511-2008执行。
6.7 总氮测定:按GB/T 5515-2008的附录A执行
6.8 粗纤维测定:按BT/T 5515执行。
6.9 氮溶解指数(NSL)测定:按式(1)计算。
式中:
X——氮溶解指数(NSL);
N—水溶性氮含量,%;
N—总氮含量,%。
6.10 粗脂肪测定:按GB/T 10359 执行。
6.11 灰分测定:按GB/T 9824执行。
6.12 含砂量测定:按GB/T 9825执行。
6.13 杂质测定:按附录A执行。
6.14 溶剂残留测定:按GB/T 5009.117执行。
6.15 总砷测定:按GB/T 5009.11执行。
6.16 铅的测定:按GB/T 5009.12执行。
6.17 黄曲霉毒素B,测定:按GB/T 5009.22执行。
7、 检验规则:
7.1.1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7.1.2 扦样方法按照GB/T 10360执行。
7.2 出厂检验
按5.2的规定对每批产品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7.3.1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常年连续生产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b) 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7.3.2 型式检验按第5章执行。
7.4 判定规则
7.4.1 食用花生饼、高变性食用花生粕的粗蛋白质为定级指标,低变性食用花生粕的粗蛋白质和氮溶解指数为定级指标,不符合等级指标要求时,应降级判定。
7.4.2 全部质量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3 质量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临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4 产品未标注等级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4.5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 标签标识
8.1 食用花生饼(粕)产品的标识需符合GB 7718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8.2 标签上应注明产品明称、类别、厂家、净重、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8.3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的产品,允许标注的名称为食用花生饼(粕)。
8.4 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9、 包装、贮存和运输
9.1 包装: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要求,所使用的包装袋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工业用包装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9.2 贮存: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应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9.3 运输: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散装运输要有专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用花生饼、粕中杂质的测定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天平:分度值0.01 g:0.001 g。
A.1.2 分样器和分样板。
A.1.3 分析盘。
A.1.4 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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